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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動態
記者獲悉,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正在研究起草《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稿)》,該辦法將進一步規范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程序,以及稅務機關受理審核申請的程序。
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原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享受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逐步消失,稅收協定規定的稅收優惠已經引起跨國(地區)投資者的普遍關注。外國投資者尋求享受協定待遇、利用協定規定直接降低稅負的現象逐漸增多,各類稅收協定執行案例開始出現。同時,隨著“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我國“走出去”企業、個人的數量和規模不斷攀升,“走出去”企業及個人通過稅收協定維護自身利益的案例不斷增加。
有關專家指出,稅收協定是納稅人跨國(地區)所得避免雙重納稅的“護身符”,也是進行國際稅收籌劃、降低稅負的主要工具,學習、應用稅收協定,已成為跨國(地區)納稅人的必修課。
我國已正式簽署90個稅收協定
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自從1983年中國與日本談簽新中國第一個稅收協定以來,我國稅收協定已經走過了25年歷程,對我國改革開放、吸引外資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8年底,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了90個稅收協定,其中已經生效的協定有87個。此外,內地與澳門、香港特別行政區也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均已生效。 內部審計案例
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稅收協定是兩國政府間簽署的協議,是對締約一方居民從另一方取得所得涉及的稅收管轄權劃分的規定。作為以國家信譽保障遵守的協議,稅收協定通過限制所得來源國國內稅收法規的實施,對締約國的居民到對方國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取得所得在稅收上給予保護。稅收協定適用對象是締約國一方或雙方的居民。涉及稅種主要是所得稅,有的還涉及財產稅。稅收協定涉及所得類型包括經營所得、投資所得、國際運輸所得、財產所得、勞務所得和其他所得。
稅收協定的作用與意義主要有三:首先,稅收協定協調了締約國之間的稅收管轄權,可以有效地消除或減輕雙重稅收管轄權下對納稅人的重復征稅,從而有利于促進兩國間投資貿易往來。其次,稅收協定為締約一方的居民在締約另一方的經營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當投資者受到稅收歧視時,除在另一方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外,還可以向所屬居民國的稅務主管當局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以解決涉稅爭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再其次,稅收協定確立了締約雙方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進行合作的法律框架,有利于促進國際稅務合作,共同打擊國際偷漏稅行為。
有關專家指出,稅收協定和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國際方面的規定,共同構成了一個國家完整的國際稅收法律體系,投資者到一個國家投資、經營,既要重視該國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內容,還要看投資者母國和東道國之間有沒有稅收協定,這樣才可能保障有關所得不被雙重征稅,同時享受到稅收協定賦予的低稅或免稅優惠。
“走出去”離不開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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